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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AE000-A000000(A女) 兼法定代理 人 AE000-A112381B(A男) AE000-A112381A(B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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