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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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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于振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吳定宇律師 被 告 于建國 于小玲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 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無系 爭房屋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 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及相 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0年9月18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 下同)413,22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6,500,000元÷交易面積坪 數39.93=413,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不動產 之主建物總面積約為132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6,499,994元(計算式:132 平方公尺×0.3025×413,223元=16,499,994元),是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99,998元(計算式:16,499,994元×原告應 有部分1/3=5,49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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