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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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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游阿瑛 被 告 李榮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榮貴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榮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依原告民國112.11.20支付命令聲請變更及補正狀所載, 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111 .10.2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核算至111. 10.20止未受償之利息29萬9140元。是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已可得特定者 ,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6萬6811元【計 算式:本金350萬元+利息56萬7671元(自111.10.21起至聲 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2.10.25,計1年又5日,按年息16%計 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29萬9140元(核算至11 1.10.20止未受償之利息)=436萬68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2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43,7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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