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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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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宏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奕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余奕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 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1,738,414元之外,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利息、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起訴日前一 日即民國112年12月21日,併算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748,8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之裁判費 為18,32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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