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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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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欣大園藝噴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 被 告 崎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崎立物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崎立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3,844元,應繳裁判費1 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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