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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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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提出補正書狀到院,陳報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 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 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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