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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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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藍上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隥亦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有 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起訴狀之內容 ,亦未特定起訴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僅陳述其 個人之意見,本院無從依原告起訴狀之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 求判決之內容為何,原告亦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寄存 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佐(本院卷第17頁),寄存日不算入,自112年12月3 0日計算10日期間,至113年113年1月8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 效力。 ㈡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逾期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 本院上訴抗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23 -29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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