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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機車過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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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許傳盛 被 告 張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機車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管領使用之車號00-00號機車(下稱系 爭機車)借名登記在伊名下,俾便伊以該機車申辦貸款,茲 為處理衍生之稅捐、罰單繳納等事宜,乃請求將系爭機車移 轉登記至被告名下等語。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 0號10樓之2,有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323號不起訴處分書、戶 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35、87頁),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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