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江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祥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