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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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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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