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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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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治魯即崔靜堂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景鶴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附表一編號1、2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 665萬2,55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6萬6,47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8,536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附表一: 1.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 62/10000) 【291×91500×1762/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房 屋(以上權利範圍均為全部)、1217建號房屋(權利範圍1/ 2) 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55400元+64100元+64100元+51900 元+51900元+45150元=387950元】 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387950元=0000000元 2.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8 7/10000) 【291×91500×587/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房屋(以上權利範 圍均為全部) 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64100元+51900元=171400元】 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171400元=0000000元 附表二: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值計算式 附表一1.、2.不動產價值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00 000000元) 即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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