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租金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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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龍
被 告 黃忠標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標間請求租金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