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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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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江支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53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8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票據號碼 謝錦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112年6月16日 60,000元 未記載 0000000號 謝錦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112年8月16日 60,000元 未記載 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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