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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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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67號裁定公告 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刊登本院 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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