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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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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9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2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 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唐王商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12年5月15日 46,808元 C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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