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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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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靜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8月3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30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張靜柔 1 1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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