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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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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梁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59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陳嘉鴻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2月3日 20,000元 CLA0000000 梁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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