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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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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卓英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9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至聲請人 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月12日即為本件聲請,惟 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 1 10,000 2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 1 10,000 3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0 1 10,000 合計 3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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