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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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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正祥 代 理 人 林玉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並於同年9月26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 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 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內容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程宥中 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2年8月20日 57,000元 RD0000000 林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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