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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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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宇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2356-6 股票 1 50 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6 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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