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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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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江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大東 代 理 人 徐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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