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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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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魏惠蘭 代 理 人 黃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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