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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年度破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破字第七號   破 產 人  甲○○          乙○○   右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莊惠玲   破產管理人  江松鶴律師 右破產人宣告破產第二次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七年度破字第七號破產人甲○○、乙○○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第二次債 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 ,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一三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經依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債權人會議決議扣除有別除權之債 權額外,餘由破產財團依已申報之全部債權額以百分之四之比例平均分配,並由 破產管理人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茲破產管理人據上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先後追 索屬破產財團之債權,列為財團財產,並製成第二次分配計算書陳報本院,請求 認可,經核並無不合,援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 議。公告期滿後,即依第二次分配表之分配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四、爰依破產法第一三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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