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 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