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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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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   書,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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