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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離 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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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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