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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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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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