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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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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峻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零肆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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