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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8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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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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