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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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