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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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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合法提起異 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通知並業於同月二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存卷得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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