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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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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星         朱美月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五萬七千九百一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   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五萬七千八百七十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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