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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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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一八五○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鈞   訴訟代理人 楊清彥         賴政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大雄、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捌拾捌   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   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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