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8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林紀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 係在桃園縣中壢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被告為借款人)其中 「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 自願受貴行所在地(新竹市)之法院審理之(即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 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