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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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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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