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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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