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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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
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二筆借款之貸款本息攤還表原本。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原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