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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無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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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二六三巷六號四樓   被   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二三0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盧柏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經我國駐日本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委任徐嶸文律師、劉貹岩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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