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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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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照授信約定書第二十八條合意以原告之總行所在地即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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