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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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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支票,其上受款人欄之記載據卷附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二紙所示,應為昇揚工商會計事務所(下稱昇揚事務所),然 查,昇揚事務所係聲請人獨資經營,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有聲請人提出之扣繳單 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是應認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支票之 受款人即為聲請人,聲請人應係得依票據行使權利之人,合先敘明。本院對於如 附表所示支票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自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黃銀根 │平鎮農會信用部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壹萬壹仟柒佰伍拾│FA六0三八二八│  │ │ │       │         │           │伍元      │四      │  │ ├─┼─────────┼─────────┼───────────┼────────┼────────┼──┤ │二│正翰營造有限公司 │亞太商業銀行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壹萬元 │AC0八六二七五│ │ │ │ │負責人:鍾瑞珠 │平鎮分行 │ │ │六 │ │ ├─┼─────────┼─────────┼───────────┼────────┼────────┼──┤ │三│同右 │同右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元 │AC0八六二七八│ │ │ │ │ │ │ │ │一 │ │ ├─┼─────────┼─────────┼───────────┼────────┼────────┼──┤ │四│詹文增 │玉山商業銀行 │九十年十月十日 │壹萬元 │0000000 │ │ │ │ │ │中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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