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3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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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欣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