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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3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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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九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游博達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壹萬肆仟壹佰元 │AZC一八七四八│  │ │ │         │行        │           │        │三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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