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4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8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七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太祥膠業有限公司游│桃園縣蘆竹鄉農│九十年十月│壹萬柒仟壹佰柒拾│FA五一0六一八│ │文雄 │會大竹分部 │三十一日 │元 │九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