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24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42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