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2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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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6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一、債權人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且權利範圍為
二、債務人甲○○不法侵害權利之詳細經過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