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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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
債 權 人 歐安東即東起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貴族男女舒壓館、甲○○即皇華男
女舒壓館、黃義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聲請人聲請狀所示,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
華男女舒壓館之負責人既皆由甲○○為負責
人,而其支票退票之發票人亦為甲○○之情
況下,本件為何向黃義煌請求,請具狀說明
,以及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2、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華男女舒壓館之營利事
業登記表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