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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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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丙○○、甲○○、吳天 文、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項所載之附表 (原 聲請狀無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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