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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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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2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 ○住居地址為屏東縣泰武鄉武潭村潭北巷43號,債權人提出 之上開地址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狀載地址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查詢結果單 附卷可證。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爰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此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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