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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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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三省堂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三省堂工程 有限公司主事務設於屏東縣,且債務人乙○○及丙○○均住 居於屏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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