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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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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1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呈企業社、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立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一份。        2、依卷內聲請狀所述,本件所欲請求期間為96          年8 月1 日至96年10月31日,因支付命令不          可請求將來給付,故請重新陳明本件至本月          份止已屆至之金額,併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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