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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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7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正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